试论和谐社会环境下的检察职能发挥与改革路径选择
在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如何坚持科学发展观,把服务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利思考的课题。本文从和谐社会环境下的检察职能定位与发挥、和谐社会对检察职能调整需求探析、检察职能推进和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改革路径选择三个方面米阐述构建和谐社会与检察职能调整的关系。
检察院 检察职能 体制改革 路径选择 和谐社会
纪军 胡廷 苏军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50400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46-353
200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