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问题的研析
国际社会在历经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和平时期的各种武装冲突等严重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残酷现实后,进一步认识到国际社会需要一个独立的、高效的常设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然而,美国和中国等其他5个国家因各自不同的顾虑,对《罗马规约》投了反对票,突出的关切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属性以及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与国家法院管辖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在分析美国和中国的主要关注点基础上,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普遍管辖权,因而,即便是《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其国民也有受到国际刑事法院起诉的风险。为此,我们希望非缔约国掌握审判国际犯罪行为人的主动权,在审慎地观察公正、高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运作的基础上,作出批准《罗马规约》的决定。
国际刑事法院 非缔约国 管辖权 起诉风险
赵秉志 王秀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6-44
2005-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