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设想
环境公益诉讼,是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和救济环境公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但是,由于法律制度层面的缺位,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仍然举步维艰。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该适当放宽原告的资格,规定十个以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民或一个以上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允许原告提起事前预防诉讼,把环境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实行有利于原告的原则,合理分担诉讼费用;取消诉讼时效的限制,给予环境公益更为周全的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预防诉讼 举证责任 诉讼时效
王亚林 刘斌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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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1
2009-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