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结算标准

  工程造价的结算涉及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重大经济利益的分配。在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工程款的结算,一直是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最高法院司法解释2004第14号司法解释虽然对这一问题有所关注,但相关规定却失之含糊,实践中仍无法准确适用。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必须区分承、发包人在此问题上的不同请求权内容,在承包人不主张按合同约定结算的情况下,以合同法折价补偿的规定为处理原则,方可补偿承包人的施工成本。

合同法 工程造价 结算标准 赔偿制度

张马林

东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一届海峡两岸工程法学研讨会

南京

中文

209-219

2009-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