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立法浅议
本文回顾了风景名胜区国家立法的历史进程及其核心行政法规的演变,分析其在建设法制社会背景下,从行政指令转向立法过程发生了对原有环境价值背离的问题,分别从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体系设立与规划制度、管理制度三个主要方面进行论述。本文认为价值调适可分为二步,第一步是建立涵盖风景名胜体系规划的法律,改变现有行政法规效力级别低的现状;第二步是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内关于遗产地(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区的立法研究,同时从资源整体保护角度改革行政体系设置,达到立法与法律适用的统一。
风景名胜区 立法完善 法律价值 遗产保护
张振威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63-466
2009-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