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商事侵权的立法定位--以《侵权责任法》二审稿为主线

  商事侵权是侵权制订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问题,是否要需要在侵权法中将侵权作为一类侵权是讨论的焦点。实际上商事侵权在概念上尚未进行清晰的界定,在体例上难以融入既有的侵权法体系,在特征上与传统侵权法不相符合。同时商事侵权用传统的类侵权标准进行识别也不应该成为一类特殊侵权,在性质上只能是一般侵权行为。在立法上维持既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根据不同的商事侵权行为所属部门法,分别进行调整才是最佳选择,没有必要单独在侵权法中将其作为一类特殊侵权单独规定。

商事侵权 立法定位 模式选择 《侵权责任法》

李岩

辽宁大学法学院 1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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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