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补贴法能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以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为素材
现在,中国面临着众多的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本文集中讨论中国坚持主张的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论点,通过分析中美关于“乔治城钢铁公司案”判决的适用性所展开的争论,提出如下结论。即,在对华反补贴调查中,该案判决并不能发挥中国所主张的法律效力,换言之,该案判决不能为中国提供阻止美国对华适用其反补贴法的判例法依据,可以说,中国对该案判例效果的理解存有重大误解。本文建议在今后的类似调查中,中国应停止援引该案判决。此外,本文还要讨论,关于补贴认定的基本条件,中美所展开的争论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美国反补贴法 非市场经济国家 判例法 司法审查
白巴根
汕头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
福州
中文
113-132
200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