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研究应如何回应服务型政府的实践
本文通过论述在行政法学范畴内“服务型政府”的内涵,提出行政法学范围内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议,指出:行政法学研究服务型政府问题,应当把“以服务行政模式履行政府法定义务”作为核心,兼顾服务行政和秩序行政两个领域,处理好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与服务行政、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之间的关系,关注服务型政府实践中出现的权力膨胀问题、成本增加问题、服务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问题、服务资源的科学合理使用问题、服务效率悖论问题。通过完善实体法、程序法、救济法,塑造一个“行政法之下的服务型政府”。
行政法学 法制建设 服务型政府 管理模式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25-33
200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