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行政模式下法律保留原则的演进
服务行政模式和授益行政行为对传统“根据规范”意义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提出了挑战。作者认为,法律保留原则必须做适应性调整,包括价值取向由限制权力转变为保障权利、规制缓和、授益行政行为不必须有具体的根据规范等。文中指出中国《立法法》第八条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与服务行政理念的拓展、积极行政法品格的养成以及域外法律保留原则发展的总体趋势之间不甚协调。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管理 服务模式 法律调整
柳砚涛
山东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172-180
200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