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法律保留原则

  有关法律保留的范围理论,主要有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事项说、机关功能说等。任何学说都只是在某一范围内具有合理性,而不具有普适性。具体到服务行政领域,其并不排斥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公民行使公共服务请求权应符合条件,政府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应当有法律上的充足理由,对服务行政造成的法律后果,政府应承担责任。当服务行政是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存在异议,应当遵循最有利于人民权利原则加以解释。

法律保留原则 公民权利 服务型政府 行政管理

杨建华

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贵阳

中文

181-185

200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