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原则的现实解读与困惑
明确何为可依之“法”以及谁有职权去依法行政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依法行政的前提。本文立足中国的行政实践,对依法行政原则作了现实解读,指出依法行政原则中的可依之法既包括标准法,也包括非标准法。依法行政原则中的子原则“职权法定”的法也应该是包括标准法和非标准法在内的广义的法,而“职权法定”的职权则应该是指微观行政权,即某一项具体的行政职权,否则既不合乎逻辑,还可能导致无法行政和不能行政。该项职权应“法定”给某个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主体,当然,把职权授给不同的主体应该由不同层级的法来授予。要真正做到实质依法行政,一方面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依法行政诸原则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必须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将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还必须同时配套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更依赖于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落实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对依法行政的监督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才能有效遏制那些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破坏信赖保护和比例原则的装饰性“依法行政”行为出现。
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解读 司法机关 管理职能
贺日开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226-234
200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