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
本文针对当前中国理论界对公法人制度存在的诸多误解与分歧,以及对公法人作为一种组织手段价值的忽视,从探究公法人的制度功能本身出发,明确法律赋予特定组织公法人格的目的,追溯制度的本源,澄清理论的价值,消除存在的误解,是公法人研究的起点,也是完善中国法人制度的关键,亦为中国行政组织体制改革的理论需要。
民法通则 行政组织 公法人制度 体制改革 立法完善
李昕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306-313
200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