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例外事项成为信息公开的“拦路虎”--论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与例外事项
各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众多信息公开申请在申请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或“信息不存在”等借口面前铩羽而归。例外事项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阻碍信息公开的“拦路虎”。这源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例外事项的规定过于原则和不确定,也源于行政机关在践行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观念障碍。因此,本文指出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应从立法上对政府信息的例外事项予以更为明晰的界定,同时加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转变,并对侵犯公民信息获取权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
政府信息 行政公开 例外事项 立法完善
陈仪
苏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406-412
200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