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视野中的行政行为
软法之所以“软”,并不是指它可遵守可不遵守,而在于软法的非命令性。软法属于一种官方“叙事”,它的效力机制根本不同于硬法的命令模式。行政行为属于软法范畴的概念,它既不同于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是以叙事为内容的公法行为。作者以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为例,展示新兴的软法理论对于传统的“硬法”思维的颠覆作用。指出服务型政府需要的不仅仅是制度变革,也需要行政法学基本范畴的理论革新,软法及软法范畴的行政行为概念,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理论基础。
行政行为 法律效力 制度变革 理论创新
毛玮
中山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474-483
200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