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中的运用及其思考
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地方行政建制,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对新农村建设至关重要。从行政法的视角观察,执行性、自主性和服务性应该是乡镇政府职能的主要特点,公共服务应该是乡镇政府权力运作的主要领域。乡镇事业机构的改革可以运用行政合同的方式,改变由政府单一包办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状况。但行政合同的立法落后于行政合同的实践,需要通过相关立法改变由各种规范性文件调整行政合同关系的现状。
基层政府 公共服务 体系构建 行政合同 立法完善
曹海晶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704-708
200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