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城乡规划的法律性质分析

  城乡规划是对于人们赖以生存之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资源的安排与预分配,对于城乡规划所具有的法律性质,前后三部主体法规中都没有予以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权限历经了一个由低到高再转变为更低的过程,但发生此变动的原因却并不明确。法律性质不明是与城乡规划的科学性、长期性和可持续发展性的基本特征相背离的。本文明确了城乡规划的法律性质,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别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规划,提高规划的法律地位。

城乡规划 法律性质 管理机制 制度建设

刘飞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贵阳

中文

739-744

200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