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回避主体之规定及其完善

  文章指出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回避制度作了简略规定,列举了回避主体的范围,但回避主体的设置中存在一些问题。行政诉讼回避主体应该增加法院整体回避、检察人员的回避,同时建议立法取消律师作为回避的主体。

行政诉讼法 回避制度 司法解释 立法完善

董丽君

湘潭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贵阳

中文

848-853

200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