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矿工生命权的法律保护与政府责任

  目前在我国,由于宪法生命权保护不明确,矿工生命权的法律保护表现虚化,具体体现为煤矿安全生产中生命权保护的个体性虚置,与此相联系的辐射性权利缺失,导致政府“以人为本”的责任承担的错位和针对矿工生命权的司法救济运行不力。只有在宪法生命权保护的指导下,尊重矿工生命权的个体尊严,建立主体参与式的煤矿安全治理模式,发挥政府积极监管的职能,才能真正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劳动法 矿工群体 生命权 法律保护 政府职能

王秀哲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北京

中文

138-145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