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一般人格权的产生

  一般人格权作为保护人格权的法律制度是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在“读者来信”一案判决中首次创制的。其目的在于弥补现代社会中特别人格权保护的不足,而通过一般人格权则可使人性尊严与人格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一般人格权制度开创了现代民法人格权保护的新范式。

民法 一般人格权 法律制度 权益保护 立法完善

邓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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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