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加害人不明时高空坠物问题之比较分析

  加害人不明时的高空坠物案件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我国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意见争议较大,莫衷一是。通过对中美两国处理类似案件的案例和理论进行分析对比,可以看出侵权法既存的责任基础并不能圆满地解决和解释这一类型的案件,我们不可能以此来构建一个新的归责原则。加害人不明时的高空坠物问题可以用法律的局限性理论来解释,法律不是万能的,有时候需要“让损失停留在它发生的地方”。当法律不能提供救济手段时,受害人的损害可以通过保险或者社会救助等途径来处理。

民法 高空坠物案件 加害人不明问题 侵权责任 法律保护

LI Ying 李颖

Institute of Law ,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088, China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国内会议

第二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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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43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