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与中国法人体系之比较
当代俄罗斯的《民法典》并未采用大陆法国家通行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结构性二分法,而是根据法人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参加人)与法人,对法人财产的权利强弱及权利性质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财产构造递进排布的三大功能群落。这一法人体系特征也通过我国的《物权法》渐诸于我国的法人制度,但我国的法人体系序列仍有借鉴俄罗斯民法进一步梳理与完善的必要。俄、中法人体系特征的背后,是对法人乃私法中的交易人格的传统定义的反思,以及以法人体系的序列化安排应对社会组织的公、私领域跨越性事实的尝试。
俄罗斯民法 中国民法 法人体系 权利保护
张力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72-285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