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研究--以司法救济为线索

  公司法上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作为来源于民法上的制度,其价值诉求是以较少的成本阻止较大的损害发生的效率性原则,它对于公司内部制衡有缺陷的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弥补功能。在制度设计上,基于我国公司治理中监事会权力的虚置的考虑,它的行使主体除了股东以外,理应将监事纳入;请求制止的范围只能是明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禁止性的行为,一般性的注意义务和需要具体裁量的忠实义务的违反不应纳入制止范围;制止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救济措施为没有停止相关行为的被申请人直接推定其行为具有过错,继而可以寻求损害赔偿的承担。

民法通则 股东群体 停止侵害请求权 法律保护 司法救济

蒋学跃

湖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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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13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