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跨境金融服务限制措施的认定标准
在单一金融服务市场形成、发展和完善的不同阶段,受商品流通自由领域司法实践的影响,欧洲法院分别采用了宽松的歧视性标准、严格的经济价值标准以及较为合理的功能性标准来认定跨境金融服务限制措施。对特定成员国措施是否属于跨境金融服务限制措施的分析和判断是对该项措施是否符合共同体法加以认定的前提和基础。上述认定标准集中体现了欧盟司法权与成员国金融立法权之间的界限和此消彼长的关系。虽然功能性标准的确立意味着欧盟司法权对各成员国金融立法权的约束和限制程度有所加强,但前者尚不会对后者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欧盟法律 金融服务 司法认定 立法模式
刘轶
中国证监会国际部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62-373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