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语境下法院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建构--以西湖法院探索建立“四调机制”为例
调解这一被誉为“东方经验”的制度,除能体现尊重人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治基本原则,改善纠纷解决效果,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外,更能达到良,好社会效果。因此,与其说调解是一项制度设计,不如说是一种应现实需要的产物。通过调研,笔者从审判实践的需求出发,积极探索创新诉讼调解机制,认真开展以立案调解、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邀请调解为内容的“四调”机制,创建具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色、与现代诉讼机制协调一致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法院调解 民事纠纷 诉讼机制 和谐社会
邵天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82-91
2008-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