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和谐之维
法治即和谐,和谐必须法治,但法治必须反映和谐。考察法治的历史发展类型可看出,法治是沿着从社会法治到国家法治倾向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及其现实决定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范式只能是国家主导型的“和谐法治”。建构“和谐法治”必须从充分发挥国家职能着手,实现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及其民情基础的法治和谐。
法治建设 公共权益 和谐社会
谢杰 雷长彬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113-119
2008-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