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安抗辩权的扩张
不安抗辩权作为大陆法系一项传统的制度,为我国合同法所移植,然而,不安抗辩权制度实施的效果并没有达到先前立法的初衷,主要原因在于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较严和行使范围过窄,因此为有效维护合同的正义,适当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扩张是必要的。为此,本文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不按抗辩权的扩张做了论述。一、不安抗辩权在时间上的扩张,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安之原因的发生时间应扩张到订约前即可;二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间应扩张到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期届满以前。二、不安抗辩权在期前违约上的扩张。笔者认为,将期前违约规则纳入到不安抗辩权制度中来,使之优势互补,让它们具体而明确更加易于操作,发挥出完整的作用,避免在规定这两者要件上的重复累赘。三、不安抗辩权在附随义务上的扩张。不安抗辩权人附随义务的扩张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能够大大增强不安抗辩权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并将更加健全不安抗辩权制度。
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权益保护 法律制度
马开轩
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229-233
2008-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