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刍议

  目前加强立法,完善我国自然资源法制,有着多种方案选择。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则因其特有的填补、协调、指导、促进等功能而成为不可替代的最佳选择。特定调整对象的客观存在以及与相关法律的密切关系构成了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的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全新提出了以正确处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之间关系为基本内容,以实现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综合性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并对综合性自然资源法进行了具体的框架结构设计。

自然资源法 环境保护 资源配置 法律制度

孟庆瑜 张永志

河北大学法学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

兰州

中文

248-257

2008-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