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生态文明视野下全面完善环境法律责任

  针对环境严重危机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证明了现存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并没有真正完全、充分发挥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作用。一直以来人们重视规范“人的行为”引致的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制度,在雪灾等自然灾害发生时,环境损害和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救济却无任何法律可以援引,只能依靠当地政府和中央政府对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能力。因此,建立一套“自然”环境损害发生后的法律责任制度,应付现代自然灾害发生后造成大范围环境损害的局面,是全面完善整个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途径,也是生态文明建设下一项不可缺失的制度。

环境法 生态文明 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

乔琳 李希昆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

兰州

中文

399-404

2008-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