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究
修改后的宪法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在民营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本文探讨了民营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责任,并在建立健全环境立法的同时探讨民营企业引入ISO 14000标准认证的实施,希望建立一整套对民营企业环境保护的评价体系,并鼓励引入民营企业的民间资本参与环境保护的投资,从而有效地控制因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民营企业 经营管理 环境保护 社会责任
赵德勇 于洲 于强
锦州环境监测中心 渤海大学,锦州 121000 大连市金州区环境保护局,大连 116000
国内会议
沈阳
中文
434-436
2009-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