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刑法修正案(七)》立法动向探析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刑事处罚首次由重改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世界刑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并将改犯罪具体数额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成立法导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单独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从立法上强化反腐的力度;针对一些单位对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彰显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新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使惩治非法传销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 立法完善 犯罪主体 法律适用

周道鸾

国家法官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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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