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名滞后”问题及其解决模式的思索--以《刑法修正案(七)》的颁行为视角
罪状与罪名本应同步实施。但是,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颁行而导致的罪状与罪名不同步的现象却是经常出现的,也就是说,“罪名”滞后于“罪状”成为一个常态现象。司法实践中,针对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罪名滞后”问题,往往根据其罪名的不同类型分别作出不同模式的处理,但其是否合理有待于进一步评判。“罪名滞后”问题根源于立法权与司法权配置的混乱,进而导致罪状与罪名的割裂,这不是司法人员所能解决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理性解决。基于上述分析,解决刑法修正案“罪名滞后”问题的最佳方案,是在刑法修正案中直接标注罪名,同时应采取立法解释的方式对既有的全部司法罪名加以重新确认、修改和立法转换。这样既可以正本清源,确立罪名确定权的立法属性,保证立法罪名一元化,还可以彻底根除罪名与罪状的脱节问题,实现罪名与罪状在生效时间上的同一性与协调性。
刑法修正案 立法罪名 滞后现象 法律解释
于志刚 郭小锋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981-992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