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刑法修正案(七)》的特点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对我国刑法进行了最新的修改,并且其修订的内容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修订。从《刑法修正案(七)》的条文内容上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增加新的犯罪的条文;其二是修改原来的条文。其修改方式也仍然是采取增加刑法条款、修改原有刑法条文的用语的方法。经过此次修订之后,我国刑法的条文又增多了,其罪名也增加了,并且,部分犯罪的刑罚也在加重。我国修订刑法的决定及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绝大多数是采取“犯罪化和“重罚化”的方法进行修订,体现了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增加罪名、加重刑罚”的主要功能。但是,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出现了几个体现“轻罚化”、“非刑罚化”的刑法条款。具体表现为:对部分犯罪的个别情节采取降低法定刑,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修改。

刑法修正案 犯罪构成 立法精神

周振晓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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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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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