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的罪名确定
2009年2月28日通过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15个条文,有10个条文是对原刑法条款的修改补充,4个条文是新增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1个条文是关于本修正案时间效力的规定。在对原刑法条文修改补充的10个条文中,新增条文5款,分解修改原3款条文成为6款,其他一般修改款项7个。基于罪名确定规则和司法罪名确定的惯例,笔者认为,本修正案共涉及13个需确定或需重新确定之罪名,其中新增的8个,变动的即因罪状修改而罪名发生变动的5个。
刑法修正案 司法罪名 时间效力 立法完善
石经海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997-1004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