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在《刑法修正案(七)》用及前景
在刑事立法中,如果不能体现该社会大多数人所公认的价值标准,不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与现实基础,不具有国际前瞻性,就无法得到普遍的认同,就会损害社会公正,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立法理念必须摆脱以虚拟主体为出发点的思维套路,把实现立法目的牢牢地定位在实现“人”的利益的认知基础上,确立“以人为重”、“以人为本”、“以人为先”的立法逻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在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提出的,深化了人们对于犯罪控制的认知模式和价值判断方式,标志着我国在防控犯罪领域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是在公平、正义和效率、秩序之间寻求一种和谐。《刑法修正案(七)》正是沿着这一路径,既体现尊崇原则性的刑法理念,又蕴涵丰富的人文关怀;既充分体现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又淋漓尽致地展露了刑法保护社会的机能;既平衡公平与效率,又协调秩序与自由;既有科学完整的结构,又有合理完善的内容;既突出手段,又体现自由;既适应本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潮流。
刑法修正案 法律适用 价值体系 刑事政策
翁凯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029-1034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