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的立法评析--以立法技术为视角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规定,将刑法第151条第3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它给出的信号是:“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单纯理解这一条款并没有多少难度,但将它放到刑法第三章第二节中,却发现问题多多。现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谈关于规范调整范围的明确性、内容表达的科学性、规范结构的合理性三个问题。
刑法修正案 法律解释 立法模式 适用范围
楼伯坤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045-1054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