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略论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之解读

  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2条第2款明确将存在于金融领域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老鼠仓”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该条款的规定满足了国家对金融领域多发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老鼠仓”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的需要,在金融投资领域进一步完善了保障证券、期货市场健康运行的法律规范层次,保护了普通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已有的行政制裁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刑事处罚方面形成了对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行为多层面的法律制约机制,从而有利于促进金融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侵犯个人信息罪 犯罪构成 法律适用 刑法修正案

屈钰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昆明

中文

1071-1078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