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解除刑事责任的事由”之立法价值--从《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切入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行为完成以后的补救措施,如积极退赃、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等,只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不能溯及前行为的性质。换言之,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追究其刑事责任。行为人选择了犯罪行为,就必须承担作为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犯罪完成后的补救措施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消除责任。然而,《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突破了这一传统理论。该修正案不仅对原偷税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还在后面增加了一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从刑法典的高度明确,犯罪行为完成以后的补救措施可以消除责任,丰富和发展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为便于概括和抽象,本文将那些可以消除刑事责任的事后补救措施称为“解除刑事责任的事由”。本文通过揭示“解除刑事责任的事由”的立法价值,试图廓清该事由的适用场域。

刑事责任 立法价值 法律适用 刑法修正案

齐文远 魏汉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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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1095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