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额犯视角下我国偷税罪的立法模式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1997年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较大修改,行为手段从列举式改为概括式,表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有学者认为,该条之罪名应当相应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故文章将对这种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
偷税罪 立法模式 数额犯 刑法修正案
贺志军
湖南商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119-1128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