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刑法修正案 (七)》第3条第4款若干问题探讨

  与1997刑法第201条的原规定相比,《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的规定有多处修改和发展,其中,最引入注目的修改是增加了逃税罪的免责及其例外的规定,即该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针对此次修正,文章分析了这一规定的立法依据和利弊得失,以及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本款的规定。对这些问题的剖析和研究,不仅有助于有关立法的发展完善,而且也有助于准确把握其立法精神,对于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本款规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逃税罪 法律解释 适用范围 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

王俊平 王燕玲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昆明

中文

1129-1136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