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法律特征解析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条:在刑法第22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5条之一:“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比较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首先,对传销行为的规定,现行条款是由刑法直接规定,而草案中是通过空白条款的形式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次,对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如何认定,现行条款没有规定,而草案中规定了数罪并罚;再次,将组织、领导传销罪放在刑法分则中哪个位置,现行条款是置于第224条后,草案中是置于第225条后。还有其他的区别,如犯罪主体、刑期等。笔者将围绕以上三个方面的差异,探讨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理解适用,并对立法规定作简单的评价。
传销罪 法律解释 立法模式 刑法修正案
王钧 毛校霞
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大学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160-1166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