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若干问题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在刑法第224条之后增加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为我国刑事立法首次设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于这是一个新的罪名,本文指出明确区分传销与直销是认定组织传销活动罪的前提,并介绍了传销活动罪主客观要件和组织者的基本特征。

传销罪 犯罪主体 适用范围 刑法修正案

赵新河 邓小云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研究室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中州学刊》法学编辑部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昆明

中文

1193-1199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