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刑法第253条之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罪名解读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次刑法的修订体现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新罪名,文章从新罪名的构成看刑法介入的范围以及由新罪名引出的司法与立法议题。

侵犯个人信息罪 适用范围 立法模式 刑法修正案

夏勇 江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昆明

中文

1239-1247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