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伴随着经济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普通人的私人空间屡遭侵犯,其原因在于他们的个人信息被交易。为加强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该类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由于该条所涉及的罪名及犯罪构成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本文分析了本条罪名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犯罪主客体的认证标准。
侵犯个人信息罪 法律解释 适用范围 刑法修正案
郑飞 屈雅媛
上海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248-1255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