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兼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
对个人信息予以刑法保护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时俱进的表现。传统刑法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三大部分。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第253条之一,该条将出售、非法提供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处罚。文章通过分析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犯罪化的价值,指出本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方面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侵犯个人信息罪 法律保护 价值分析 刑法修正案
郭理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281-1287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