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体系完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视野下的探析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普及,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且还承载着大众的人格利益,记录了个人生活的重要部分。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个人隐私,是一种隐私利益。侵害个人信息实际就是侵害了权利人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部分,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隐私。对于此类犯罪,笔者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过他人的同意而公开、披露或者收集、买卖他人的个人信息,致使个人信息受到严重侵犯,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和主客观方面,并提出了目前侵犯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惩治的不足之处与完善措施。
侵犯个人信息罪 立法完善 法律适用 刑法修正案
赵惠
河南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335-1340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