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人肉搜索看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在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但是在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并没有将人肉搜索犯罪化,取而代之的却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其对“出售、非法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处罚。那么《刑法修正案(七)》是否对人肉搜索置若罔闻呢?对此,笔者将从人肉搜索的角度,分析了人肉搜索中公民言论自由权、信息权同其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博弈,以及《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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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鹏 任卫鹏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研究室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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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1356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