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规制条款的争辩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新增第253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虽然文字表述较长,但关键是前两款,其中关键词又分别是行为手段、基本概念以及犯罪情节,笔者试围绕“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情节严重”这四个关键词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侵犯个人信息罪 法律适用 犯罪构成 刑法修正案

华志苗 徐国平

浙江宁波鄞州区检察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昆明

中文

1357-1362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