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初探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中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该条例指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体是一致的。两罪的主观罪过,都限于故意,排除过失构成犯罪。例如,将求职者简历误当废纸出售给废品回收人员,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不构成本罪。关于犯罪的动机,以牟利居多,但不限于此,行为人基于其他动机实施犯罪,如个人恩怨等,不影响犯罪成立,但为实施其他犯罪,如采取揭露隐私的方法侮辱他人,而实施本条规定两罪的,则可能构成竞合,需要具体认定。关于两罪的客体,都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公民的个人信息自由和安全是指,公民自由支配其个人信息,不容他人侵犯的权利。

侵犯个人信息罪 犯罪构成 法律适用 刑法修正案

门美子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昆明

中文

1369-1376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