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若干问题之探讨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262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62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继《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之后,对未成年人在刑事法律范畴内予以保护的又一重要立法举措,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相契合,完全符合当前打击日益增多的操纵、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相关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的需要,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的治安管理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
违反治安管理罪 组织行为 未成年人 犯罪构成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李希慧 董文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377-1385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