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之行为解读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规定,在原刑法第262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262条之二,即“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此条所涉之罪名,理论上确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文章提出了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法条表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对这一行为的正确理解,至少取决于对“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合理解读。

违反治安管理罪 组织行为 未成年人 法律适用

朱本欣

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昆明

中文

1413-1418

2009-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